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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

學生申訴說明:

一、申訴原因:
  本校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 權益。

二、申訴對象:
  學校各單位。

三、受理申訴單位:
  僑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(地點:積中堂三樓 秘書室)

四、申訴時間:
  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訴
  (申訴書格式:按此下載Word版本按此下載Odt版本按此下載PDF版本
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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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申訴限制(不受理):
  超過申訴期間、非受處分當事人、不屬於申訴範圍、處分不存在等。

六、申訴處理:
  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,必要時得予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。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。但涉及退學、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,不得延長。

七、僑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案件撤回申請書
  (按此下載Word版本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