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
學生申訴說明:
一、申訴原因:
本校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 權益。
二、申訴對象:
學校各單位。
三、受理申訴單位:
僑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(地點:積中堂三樓 秘書室)
四、申訴時間:
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訴
(申訴書格式:按此下載Word版本、按此下載Odt版本、按此下載PDF版本;
按此下載Word英文版本、按此下載Odt英文版本、按此下載PDF英文版本)。
五、申訴限制(不受理):
超過申訴期間、非受處分當事人、不屬於申訴範圍、處分不存在等。
六、申訴處理:
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,必要時得予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。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。但涉及退學、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,不得延長。
七、僑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案件撤回申請書:
(按此下載Word版本)